吉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九条有效辐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分别向国家或者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