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辐射环境的行为检举或者控告。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