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辐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定期检查辐射装置及其防护设施的性能,建立健全辐射安全保卫和管理制度及辐射环境污染源的档案资料,设置专(兼)职人员负责辐射环境安全防护工作,落实安全防护责任。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