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二十七条有效辐射项目实施单位可以根据防护需要,配备相应的辐射环境监测仪器和设备,对辐射环境进行监测,建立监测档案。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