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二十九条有效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法规、专业技术、安全防护和事故应急响应处理的培训和考核。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