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二十五条有效钢铁、有色金属生产企业,在废旧金属入炉冶炼前,应当进行放射性检测,如实登记检测结果。对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得入炉冶炼,并立即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