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二十四条有效回收使用被放射性物质污染的物件、材料,应当经过去污处理,达到防护要求,并经过具有放射性检测资质的单位确认合格。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