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二十三条有效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必须到原办理许可证的部门,办理申报登记、变更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