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和国家规定不得向环境排放放射性废液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废液进行处理后,送交放射性废物处置单位处置或者贮存,并承担处置和贮存费用。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