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十八条有效放射性工作场所应当实行分区管理,划分为控制区和监督区,严格控制污染扩散,保障环境安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