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流动使用放射源或者含有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应当事先到使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