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十五条有效辐射项目的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保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闲置或者拆除。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