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辐射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单位提出辐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