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有效与辐射项目配套建设的辐射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