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保障重点工程建设若干规定第十七条有效重点工程建设单位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非法转包建设工程、故意拖延工期及不承担相关义务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纠正并处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有关单位或行政监察部门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