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保障重点工程建设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有效重点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足额缴纳国家和省、市依法规定的费用。除了国家和地方依法规定的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向重点工程收取或摊派其他任何费用。对于非法收费或摊派,建设单位有权拒缴,并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进行查处。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