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保障重点工程建设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有效交通、通讯、供电、供水、供热等单位,应当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优先保证重点工程建设的需要,为建设提供及时、便利、优质的服务。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