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九章 议定事项的办理第五十三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等事项,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行文,通知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关单位执行。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