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也可以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审议的议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