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二十二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也可以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