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Chapter 5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Article 23Amended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也可以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审议的议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