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家庭和公民,都有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自治区各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敬老、爱老、养老的宣传,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