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并对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家庭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各级民政部门、老龄委员会、老年人工作机构和老年人协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分管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人员。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