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口规模,将老年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自治区财政部门应当在国家发行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每年安排15%的资金用于老年人事业。老年事业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