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二条有效对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寿星证》。对百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年发放不低于800元的健康补贴;对90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年发放不低于500元的健康补贴;对80至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年发放不低于300元的健康补贴。老年人健康补贴所需资金纳入自治区财政预算,由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发放。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