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发给《西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证》,持此证的老年人,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优先购买车票、飞机票,优先上车、登机;
(二)到医疗机构就医,优先挂号、就诊、取药、住院,并免收普通挂号费;
(三)半价乘坐市内公共交通车;
(四)免费使用收费厕所;
(五)免费进入公园、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纪念馆、老年活动中心;
(六)进入旅游景区(点)门票免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条件,可以扩大老年人享受优惠待遇的范围。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