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十二条有效对无经济收入、生活确实困难的城镇老年人优先享受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农村、牧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扶养人的老年人,当地基层组织应当将其纳入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范围。对城乡特别困难的老年人,应优先给予资金和物资的救助。政府鼓励孤寡老年人与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个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