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老年人有权要求子女或者有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赡养;子女或者有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遗赠扶养义务人应当主动关心、照料年迈病残或者丧失自理能力的老年人,不得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