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已废止州、县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协助县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环保、工商、公安、卫生、交通、林业、文化、旅游、广电、水务、电力、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