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条已废止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州、县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州、县、镇人民政府加强市容卫生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条件,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水平。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及从事环境卫生服务业。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