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做出行政处罚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罚款应当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