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仲裁机构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60日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