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已废止盗窃、破坏环境卫生设施,侮辱、殴打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妨碍,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