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凡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县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县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拆除,并处500—1000元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