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应当修建或设置符合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公共厕所、垃圾收集容器(站、点)等环境卫生设施。沿街单位和居民的厕所(旱厕)禁止将出粪口朝向街面。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