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城镇环境卫生设施应当合理布点安放,保持整洁完好,定期维修更新。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随意移动、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或者移动环境卫生设施的,须经县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