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已废止禁止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其它设施上随意涂写、刻画。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的,须经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张贴、张挂的宣传品应当保持整洁完好,期满后及时清除。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