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已废止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张贴栏、画廊、橱窗、牌匾及灯箱等户外设施应当用藏汉两种文字标识,做到内容健康、用语规范、整洁美观、安全牢固。破损或者显示不全的,设置或管护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或更换。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