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已废止城镇内的邮政、电信、交通、电力、供暖等市政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与城镇规划相衔接。设置和管护单位应当加强管理,保持整洁完好。设施破损的,设置或管护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新。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