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佛教协会的权利:

(一)按照《玉树藏族自治州佛教协会章程》开展活动,管理佛教内部事务,维护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依照有关规定,认定、取消教职人员资格, 负责教职人员的学衔登记和备案;

(三)指导活佛转世灵童的寻访、认定和坐床等活动,负责选定经师,培养、教育和管理政府批准认定的活佛;

(四)负责指导寺院的教务、寺院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寺管会)成员人选的推荐、选举等事项;

(五)依法组织举办教职人员培训班、经文答辩、佛教论坛,开展佛教学术交流和对外友好交往等活动;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七)协调处理寺院之间、教派之间、教职人员之间的矛盾纠纷;

(八)鼓励和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编印佛教内部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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