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州、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佛教事务实施行政管理,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州、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协调做好本辖区内佛教事务的管理工作。

村(牧、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佛教事务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