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佛教协会的义务:

(一)组织学习、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教职人员爱国爱教,持戒守法;

(二)对佛教教义教规作出符合社会发展、文明进步要求的阐释;

(三)引导寺院和教职人员在独立、自主、平等、友好、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坚决抵制国外境外敌对势力利用佛教进行渗透破坏活动;

(四)维护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信仰不同宗教、不同教派公民之间的团结和睦;

(五)向有关部门反映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愿望与呼声,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接受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等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