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哄抢、私分、挪用、损毁佛教财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退还;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