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寺院设立寺管会,实行民主管理下的分工负责制。寺管会人员应由宗教事务部门、佛教协会和教职人员联合推荐,报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进行选举。选举结果报州、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