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佛教活动第三十五条已修改佛教协会、寺院举办跨州、县的佛教活动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佛教教义教规和佛教传统习惯;(二)确有举办的需要和能力;(三)制定的佛教活动方案具体可行;(四)不得向信教群众摊派举办佛教活动费用;(五)严禁境外宗教人士在自治州内主持佛教活动。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