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Amended

佛教协会、寺院举办跨州、县的佛教活动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佛教教义教规和佛教传统习惯;

(二)确有举办的需要和能力;

(三)制定的佛教活动方案具体可行;

(四)不得向信教群众摊派举办佛教活动费用;

(五)严禁境外宗教人士在自治州内主持佛教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