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佛教活动场所和佛教财产第三十一条已修改依照传承系统继承前世活佛或以活佛名义取得的各种资产属寺院集体所有,寺管会应当登记备案,由该活佛传承系统管理使用,除寺管会集体研究、依规处置外,任何组织或个人无权馈赠、转移或交由其他人管理、承袭。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