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佛教活动场所和佛教财产第三十条已修改佛教活动场所合法所有的集体房屋和使用的土地、草山、耕地和林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草山证和林权证等权属证书;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