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佛教活动场所和佛教财产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在佛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等,应当事先征得该佛教活动场所寺管会和所在地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涉及文物保护的,应当按照有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