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佛教活动场所和佛教财产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处理位于旅游景区的佛教活动场所与有关方面的利益关系,在制定或者调整游览参观门票价格时,充分听取宗教事务部门和佛教活动场所寺管会的意见。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